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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保安公司-保安擒获“偷煤贼”施暴致其死亡
工厂保安在巡逻过程中发现,两名形迹可疑的男子正在单位材料库盗窃煤炭,出于工作职责保安随即上前制止并展开追捕,可是当小偷被擒获后,狂追一路的保安为了泄愤,竟然照着小偷就是一顿暴打,最后造成小偷因肠破裂严重感染死亡。日前,此案经济南市历城区法院审理,这名保安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刑。
保安擒获偷煤贼后施暴
张明建(化名)是济南一大型工厂的保安,在单位负责治安保卫的工作,平时工作努力上进,可是让他从一名保安的身份沦为罪犯的缘由还得从一次抓贼的经历说起。今年年初的一天,张明建和单位的几名同事在公司厂区正常巡逻,当几人巡逻至厂区材料库附近时,发现两名男子,正在盗窃厂区露天堆放的煤炭,发现这一情况后,张明建等几名保安随即上前对二人进行抓捕,两名男子见盗窃被发现随即逃窜,一场追捕由此展开。
在一路狂奔数百米后,第一个撵上小偷的张明建将偷煤贼扑倒在地成功抓获。本来,事情至此保安张明建已经尽到了一名保安的职责,应该将偷煤贼交由公安机关处理,可是在抓获偷煤贼朱某后,狂追了一路的张明建为泄私愤,抄起手中的甩棍就对着偷煤贼朱某一顿暴打,与此同时还用膝盖猛顶朱某腹部展开殴打。
遭遇暴打小偷不治身亡
在遭遇一阵暴打之后,偷煤贼朱某脸色煞白躺在了地上不省人事,并于当天下午四点多送至济南市中心医院诊治,医院经过初诊认为朱某是因遭殴打造成肠破裂,遂建议朱某住院治疗,朱某拒绝住院自行治疗五天后腹痛难忍再次入院,医院随即对其进行手术,不幸的是,手术两天后朱某因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症、肠破裂抢救无效死亡。朱某死亡后,保安张明建也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明确责任法官准确量刑
主审法官黄晖告诉记者,在刑事定罪量刑过程中,法院首先要弄清的一个问题就是朱某的死亡与张明建的殴打之间有没有必然联系,张明建应该承担多大比例的责任。“为了弄清楚这个问题,我们仔细的研究了法医尸体检验报告后发现,张明建殴打朱某导致其肠破裂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并不是造成朱某死亡的全部原因,事发后,朱某拒绝医院治疗自行出院到小诊所诊治延误治疗时机导致严重的弥漫性腹膜炎是导致其死亡的另一个重要因素,弄清楚这一点,对案件的量刑定性很关键。”黄晖法官告诉记者。
日前,此案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保安张明建在抓获朱某后又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成立。但鉴于张明建是因为被害人朱某盗窃财物在对其抓捕过程中实施的伤害行为,因此朱某也具有一定的过错,而且,根据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的结论分析,朱某事发后延误治疗是导致其死亡的原因之一,综合这些因素,法院最终决定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明建有期徒刑三年。
保安的“能”与“不能”
“保安到底有哪些权力,哪些是法律允许的?哪些是法律所禁止的?”
这个,可以有
为此,记者采访了法律界人士了解到,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从事保安服务的单位和保安员的管理,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相关部门曾专门制定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该条例于2009年9月28日国务院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公布,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对于保安职责,《条例》规定,在保安服务中,为履行保安服务职责,保安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查验出入服务区域的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车辆和物品。2在服务区域内进行巡逻、守护、安全检查、报警监控;3在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对人员及其所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维护公共秩序;4执行武装守护押运任务,可以根据任务需要设立临时隔离区,但应当尽可能减少对公民正常活动的妨碍。
那么保安的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呢?其中,《条例》明确规定,保安员不得有下列行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等。
此外,《条例》中还对保安“抓小偷”之类的行为有着明确规定保安员应当及时制止发生在服务区域内的违法犯罪行为,对制止无效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立即报警,同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