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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物业公司-保安协同抢劫客户34万 邮储银行一审被判赔1万
苏州物业公司:关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将银行告上了法庭。
庭审中,邮储银行板芙支行答辩称,在邮储银行板芙支行开户系“李某香”而非“聚丰园”,即与银行建立储蓄关系的是“李某香”,原告起诉属主体不适格。同时,该银行还认为,原告自身有重大过错,原告作为一个企业经营,资金进出没有进入公司的开户账号,而且大量的现金进出没有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完成,导致了抢劫事件的发生。
此外,该银行还辩称,受害人邱立华带着30万元现金还没有进入银行的营业场所,其是在门口被抢的,双方尚未建立储蓄合同关系。而涉及参与犯罪的王某是邮政局聘请的保安,且其在抢劫当天没有当班,其行为虽然构成犯罪,但其行为是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个人行为应该由个人承担责任。
而该银行辩护律师认为,受害人邱立华每天到银行存大量现金,并曾给值班保安发放大米和红包,这是一种高调炫富行为,同时也是在“诱发犯罪”。对于被告方的这一指责,聚丰园在庭上明确表示,这是“无稽之谈”。
据悉,由于案发后,原告、被告均称自己有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警。由于案发地点在营业厅外的走廊上,邮储银行认为双方没有形成服务合同关系。
法院则认为,走廊不同于营业大厅,但邮储银行板芙支行作为规模较大的银行网点,服务对象经常携带大量现金出入,银行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在空间上予以适当延伸,不能仅局限于其封闭的营业大厅内。
而且,邮储银行保安员参与抢劫行动未能完全履行其安全保障义务,应对聚丰园公司的损失承担相应责任。法院认为,考虑到本案是因为犯罪分子的违法行为造成聚丰园受损,银行只承担未完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相应的赔偿责任,案发地点是营业大厅以外的场所,银行在整个事件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较小,且部分赃款已被追回。
昨天,第一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判决,邮储银行板芙支行赔偿聚丰园1万元。又基于聚丰园选择的是合同之诉,邮储银行板芙支行应先向聚丰园赔偿,后再向直接侵权人进行追偿。而宣判后,是否提起上诉,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正在考虑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