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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物业公司—养“催命狗”的物业公司赔了钱
苏州物业公司:市区某小区物业公司养了一条狼狗,本想让它看家护院,谁晓得这竟是一条“催命狗”。
2010年6月15日傍晚,八旬老人李某闲逛回家,刚进小区,就碰上物业公司的保安在遛狗。这是一条6个月大的狼狗,“身高”已经有60多厘米。狼狗一下子窜到老李跟前,他没有心理准备,一时慌了神,下意识地赶紧往后退,结果跌倒了。这一跌可伤得不轻,经医院检查发现,老李右股骨粗隆间骨折、右桡骨远端骨折。老李身体原本就不太好,有心脏病、慢性肺病、高血压等,这一跌便卧床不起。
2010年6月16日,老李的女儿与物业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物业公司按约支付了各项费用18602元。
2011年1月28日,住院治疗7个月后,老李因呼吸衰竭离开人世。
2011年7月11日,老李的亲属一纸诉状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索要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共计49.7万元。
案件审理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老李受惊吓跌倒骨折与最终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了司法鉴定。
2011年11月7日,鉴定机构给出鉴定结论:“老李受伤与死亡之间存在间接因果关系,本次外伤诱发并加重了原有疾病的进程,应考虑外伤系死亡的诱发因素。”
法院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作为狼狗饲养人兼管理人的物业公司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物业公司负次要责任,酌情确认由物业公司承担受害者家属各项损失的40%,并给予原告方一定的精神抚慰金。
2012年4月19日,南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再赔偿受害者家属各项损失近6万元,并支付精神抚慰金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