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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物业公司—从诉讼角度谈物业公司管理制度的健全
物业管理在国外已不是新鲜事物,在我国却起步较晚。由于社会和市场对物业管理的急需,诸多物业管理公司纷纷设立。作为新兴发展起来的公司,物业公司的起点相对也较高,不仅大部分公司都采取了现代化的管理模式,一些大型的物业公司,更是通过了严格的质量体系认证,建立了一套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度。但是另一方面,我们也不难看到,随着有关物业管理方面的民事诉讼的增多,暴露出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管理规章制度在法律方面存在一定的欠缺。
一、建立完善的业主档案资料
业主资料的重要性,对物业公司来说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特别是在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中,大部分物业公司的业主资料直接来源于房地产开发商,因此很不完善。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如何健全业档案资料呢?苏州物业公司认为,着重要注意如下几项资料的核实和登记:
1、业主为自然人的,注意其业主及家庭各成员身份证件资料、工作单位资料的核实和登记。从开发商手中接管相应资料的,一定要注意业主相关资料的完整性,如果内容不完整的,应在接管之际及时要求开发商配合,将资料补充完整。
2、业主为公司法人的,注意公司营业执照各项登记内容、公司财务帐号及法人身份证件资料的核实和登记。
3、业主将住房出租的,在注意业主资料登记的同时,还要注意租住人身份证件及工作单位资料或者是公司营业执照、财务帐号及公司法人身份资料的核实和登记。
以上各项证件资料,注意尽量要核实,并应尽量取得原始件的复印件。从服务的角度出发,这些资料的取得,不仅对物业公司全面的了解业主,以便为业主提供人性化的服务,提升物业公司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有着重要意义,同时站在法律角度来说,还有着特殊的意义。
二、规范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1、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注意要对物业管理费开始收取时间作明确约定。
《物业管理条例》颁布实施后,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业,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和物业管理合同的格式范本,有不少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直接选用了格式合同,笔者以为,各个物业的具体情况并不相同,合同还是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对范本的部分条款进行补充完善。例如,在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时,就应特别注意对物业管理费开始收取的时间作一个明确的约定。特别是物业管理费由开发商承担转到由业主承担,这个时间的划分应该有明确的约定。在实际中,这个时间往往是由开发商单方面下发一个入伙通知书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以此为依据开始收取物业管理费,这在现实中引发了诸多纠纷。笔者以为,从法律角度出发,对这个时间的划分,应有三方签字的书面认可手续,在入伙通知书中既要有开发商签字和盖章,同时也要有业主的签字认可,及办理入伙手续的物业公司的签字盖章,这样就是一个较好的方式。
2、前期物业管理结束,业主委员会选聘了新的物业管理公司的,注意交接工作中法律手续的连续性完整性。
在实际中,不少物业公司撤出小区的物业管理时,都有一个时间过程,短则一二个月,长则半年不等,在这个期间,物业公司实际上仍在履行服务合同,但是往往与开发商,特别是业主委员会之间,只有一个口头协议,或者虽然有一个书面协议,但是在超过了协议的约定时间后就不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笔者认为,在完成前期物业管理后,最终撤出管理的小区时,物业公司一定要和业主委员会对此时间有一个明确的书面约定。
三、在实际管理工作中,注意采用相关法律形式
在实际管理工作中,特别是在办理一些手续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同样应该注意采取一些法律形式,例如:
1、在前期物业管理工作中,业主来物业公司拿钥匙看房,笔者建议物业公司采取由业主签字的书面登记手续。在业主的租住人来看房时,笔者建议由看房人提供由业主签字的相关书面许可证明后,方可进行,以避免一些纠纷的产生。
2、在催缴物业管理费过程中,注意采取书面的催缴形式,如发出催缴通知书等等。
3、注意做好相关值班记录及值班资料的保存,如空调运行的维修登记,货物出行的登记,来客来访的登记,业主领取邮件报刊的登记等等。
总之,完善管理制度,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对物业公司来说,是一个逐渐的过程。